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发生3.0级地震
在行政法领域,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信赖保护原则:在一般意义上,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但假如存在信赖利益,则同一违法行政行为只能在信赖利益得到保护的前提才能撤销。
为了保障师生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学研究秩序,学校通过授权的形式(一般体现在外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授予学校保安一定的权限)将大学自己享有的管理与约束的权限授予学校保安。总之,借鉴英国大学安全治理的经验,我国未来大学校园安全治理的基本走向可以设定为:非核心安保业务通过安保外包实现市场化。
[24]在此背景下,2003年牛津大学理事会决定解散大学警务大队,理由是要达到规定的训练标准和执行多层级的申诉程序的话(multi-tiered complaints procedure),对校警投入的经费太昂贵了。[6]整体上讲,英国大学安保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1)驻校警察模式。当然,通常情况下,法律要求学校保安在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请求市政警察处理。[27]英国的私人保安就是在这样理论背景下蓬勃发展起来的。[25]于是,根据大学理事会的决议,大约40名校警被重新任命为学监办公室工作人员(Proctors Officers),先前的校警不再以学校警务大队名义行使职权,但他们仍旧受校长和学监的领导,这些人员仍然执行之前大约95%的职权。
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阶层的分化, 公众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驻校警察还要根据巡逻时掌握的治安状况、消防隐患、交通瓶颈、违法动态、犯罪类型等安全状况进行整体分析和统计,据此就学校及其周围的安全形势给出建议,审查学校在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并与大学当局就安全治理进行反复磋商和密切合作。第一种观点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质上与诚实信用原则基本相同。
[26] 同前注22,楠元茂文。但对于此种见解,应认真加以审视。四、代结语:以隐蔽执法为例检证上述各要点对于上述要点,或可举当前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广泛存在的隐蔽执法现象为例作如下检证:第一,隐蔽执法行为乃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使相对人误以为实施某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之行为不会受到处罚。[24]第三,作为民法之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植根于意思自治,并由此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两造当事人的关系,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否则并不对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人造成影响。
[12] 潘荣伟:政府诚信——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然而,以逻辑学角度言之,概念的外延越广阔,其内涵便越抽象,若诚信原则外化为如此庞杂的规范要求,则其规范内涵便不免被模糊化乃至被架空。
珠海市香洲鹏达实业公司不服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工商登记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一)法律解释的个案基础依通念,成文法之规定越抽象,其实效性便越依赖于法律解释。为避免上述危险,至少须挖掘某种最低程度的个案整合之路径,即应当确定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最低限度的识别标准,以判断在何种个案之情境下,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提出一个其初步特征(prima-facie)方面的要求。原田尚彦、小高剛、田村悦一、遠藤博也:《行政法入門》(新版補訂版),有斐閣1994年版,第18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之限制与利益衡量但是,上述原则对诚信原则的适用之限制并非绝对而行政法则是以人的集合为规范对象,因而须确保此一集合中所有人在法之下的平等,但在行政法领域适用诚信原则,却可能造成对行政法之平等原则的减损。[20]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之限制,便可由此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作逐一检视。当需要完成特定的法解释任务,而其他工具又力有不逮时,诚实信用原则便可发挥作用。
[17] 参见前注8,手島孝、中川義朗书,第20页。然而,以逻辑学角度言之,概念的外延越广阔,其内涵便越抽象,若诚信原则外化为如此庞杂的规范要求,则其规范内涵便不免被模糊化乃至被架空。
[6]可见,将诚实信用原则理解为涵括了信赖保护原则,几成通说。郑牡丹不服霞浦县建设局行政许可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同时,司法实务界对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亦有所认识,但平心而论,以该原则规范行政权之行使的案例仍少之又少。[22]日本的判例亦承认,在对国家公务员的安全照顾义务、村的诱致产业政策变更以及课税处分中的特别情形等权力关系方面,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30]此种个案之考量以及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的灵活维护,恰体现了利益衡量之精神。珠海市香洲鹏达实业公司不服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工商登记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37] 关于法律原则之初步特征,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48.[38] 李惠宗:《行政法要义》(第三版),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20页。(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机能本身不易掌握,信赖保护原则却相对清晰。
作者简介:陈鹏,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7] 同前注18,田中二郎书,第105页。
[35]足见,当公益优先性、平等及依法行政之要求与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冲突时,以利益衡量之过程解决此一冲突,仍须依赖对个案情境的考量。而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先原则,皆源自依法行政之要求,而依法行政原则非但不是诚信原则的下位原则,反而可能构成对诚信原则之适用的限制。
追根溯源,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并非毫无关联。因此,当把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领域时,便受到诸多因素限制,此种限制尤其源于公法关系的特殊性。
若此种引诱违法的执法方式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便显然不符合法律制定之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意涵需在个案中加以确定,但须对个案所应符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有所认识。前者是税收法定主义的一般机能,是国民财产权之保护的制度性保障,不得减损。[12] 潘荣伟:政府诚信——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其二,成文法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随之增加,而法解释作业工作则必须力图消除规范之间的矛盾,使法律体系保持统一性。[25]第四,行政机关负有忠实执行法律的义务,若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厚此薄彼,则属未能完整贯彻立法之意旨,原则上应不容许,因而平等原则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之限制,亦可置换为依法行政原则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关于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行政法的路径,学界对私法类推说、一般法理念说及法之本质说已有较深刻之理解,兹不赘言。[18]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法律原则,起到的乃是作为法律解释之基准的作用,是法解释作业之工具箱中诸多工具的一种。
[7] Hartmut Maurer,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Band III, Heidelberg, 1988. 载[德]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著,乌尔海希?巴蒂斯编选:《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5]但从判决书的字里行间,明显可感知法院对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之关系的认可。
除该案之外,某些法院亦在为判决书撰写的解说中明确肯定两者的紧密关联。易言之,如果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如此兼容并包地吸收行政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同时在行政过程的各个领域又可被如此清晰地具体化,那么该原则是否已失去立足之必要?再者,与其说比例原则源于诚信原则,不如说比例原则与诚信原则存在交叉与重合,即在若干可达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行政机关必须选择符合诚信原则的手段,反之,若以诚信原则拘束行政机关,亦须考察对公共利益的克减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之间是否符合比例。[21] 同前注17,南博方书,第140-141页。[17]关于条理法或法律的一般原则在行政法诸法源中的地位及作用,执日本一代行政法学之牛耳者田中二郎教授有精辟之论断:在行政法领域,成文法未加以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
第一,行政活动中的权力因素体现在行政活动的诸多方面,学理上,行政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前者以公权力的行使为前提,以行政主体的特殊地位为基础。[39] 执法部门可能故意隐蔽,使得相对人放松警惕继而实施某些违法行为,从而便于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指标。
[23] 同前注17,南博方书,第141-142页。第三,行政机关所采取的使相对人信赖利益丧失的行为未被法律明文禁止或认可,且由于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存在违法等情形,致使所形成的信赖利益不受信赖保护原则之保护。
[18] 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161页。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乃是平行于行政法上的其他基本原则,而非作为一个上位原则游荡于行政法的各原则与具体的规则之间,亦非仅仅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另一种表达。